川仪股份: 川仪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12-26 19: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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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前述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应遵循的信息披露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准予披露的信息因特殊原因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部门及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还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由董事会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以及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等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三)财务负责人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六)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公司业绩快报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格式指引,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要财务数据、指标等内容。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按规定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权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以及季度报告的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适用);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第二十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及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按期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五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第二十三条或二十五条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重要会议、重大交易事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其他重大事件: (一)重要会议。 (二)达到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和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1)上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下列其他重大事件:牌;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产的百分之三十;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产生重要影响;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董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二)至(四)项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经营状况的必要条件;任务。 (二)总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以书面草案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给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任务。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下述事项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长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信息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公司建立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临时报告制度:其它报告、报表报送公司资产财务部及相关部门;至(四)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的关联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协助编制相关内容; (二)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有义务根据工作安排及时提交编制定期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提交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审阅修订; (四)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五)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通过后,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长签发; (六)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组织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将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尽快组织起草披露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在决议形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尽快组织形成公告文稿; (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定签发; (四)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五)监事会决议签署后,监事会办公室应尽快形成公告文稿,报经监事会主席审定签发,审定签发的监事会决议公告交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文稿在报纸、网站登载后,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检查核对,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二)在预先与证券交易所约定的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有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文稿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 (二)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四)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文件齐备; (二)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公平性上应做到以下方面: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具体要求包括: (一)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向全体投资者公布,不得提前向单个或者部分投资者披露、透露或泄露。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二)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公告内容涉及的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自愿性原则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可以刊载于公司网站上,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它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公司对外宣传、广告、发出新闻稿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影响的应事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四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或内部刊物上刊登的有关内容应经部门或分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与投资者、分析师及媒体的信息沟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的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及证券分析员或接受媒体访问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若对于某些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地或综合地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均必须格外谨慎、拒绝回答。  第五十一条 如证券分析员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所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实质性及/或重大错误时,公司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员或媒体记者即刻作出更正。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则有责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证券交易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保密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实物存档管理。董事会秘书委派专人负责将公司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实物存档。   第五十七条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募集(招/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5 年。             第十章 监督、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的重大缺陷应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经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应采取措施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部各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公司内部人士接触股价敏感资料不应超过其需要知悉的程度。公司内部刊物或其他媒体中也不应包含尚未公开的股价敏感资料。 公司可以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信息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相关发布部门应与董事会办公室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业绩报告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推广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漏非公开重大信息。 知情人员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部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四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现行或届时有效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并修改。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原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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