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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
有了新进展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3年5月7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洪峤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2022年6月2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洪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洪峤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洪峤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洪峤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被害人李某月的父亲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洪峤最终被执行死刑,可告慰女儿的在天之灵。“几年的努力终于得到回报,这个结果是我期望的,也是所有正义的人士都期盼的。”在电话中,李胜泣不成声,“本案主犯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凿,我对这个结果有预期。我们没有愧对叫我们‘爸爸妈妈’的女儿,我们做了我们应该做的事情。”
案情回顾
失联
2020年7月9日,21岁女孩李某月离开南京居住的小区后失联。
抓获
2020年8月4日,云南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公安局通报,7月18日接到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的协查通报,称李某月从江苏南京到达云南勐海后去向不明。经缜密侦查,发现李某月的男友洪峤(男,24岁,江苏南京人)等有重大作案嫌疑。勐海警方会同南京警方于8月3日在南京市将洪峤、张某某(男,21岁,江苏宿迁人)、曹某某(男,20岁,江苏南京人)等犯罪嫌疑人抓获,并于当日在勐海县城郊外山林中找到了被掩埋的李某月尸体。
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洪峤与张某某、曹某某在南京合谋,张某某、曹某某前往勐海县于7月9日晚将李某月诱骗至该县城郊外的山林中杀害并埋尸。
批捕
2020年9月4日,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洪峤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张某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祁文强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一审
2022年7月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陈寿萍撤诉。
宣判后,洪峤、张某某、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
2022年9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洪峤、张某某、曹某某故意杀人、上诉人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盗窃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20年7月初,上诉人洪峤因与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殁年21岁)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发生矛盾,遂邀约上诉人张某某、曹某某帮忙杀害李某月并制定作案计划。洪峤事先设计诱骗李某月购买7月9日的机票从江苏省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并提供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带领张某某、曹某某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指使张某某、曹某某从南京市乘机提前抵达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点勐海县普洱茶公园,购买铁锹预先挖好土坑。当日21时许,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某某、张某某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上诉人洪峤曾于2019年5月,指使原审被告人祁文强在南京市某度假区盗窃一台单目夜视仪(价值18000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洪峤、张某某、曹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洪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并实施具体组织及指挥行为,提供相应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设计诱骗被害人李某月至案发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责最为突出;张某某、曹某某与洪峤共谋,具体实施杀人行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责相当,三人均系主犯。
洪峤无视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翻供否认指使杀害李某月,毫无悔罪之心,应依法惩处。张某某、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具有坦白情节,判处二人死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